编者按: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是专业会议口译人员的国际组织,以其入会资格之严苛著名,其会员身份是国际公认的合格会议口译人员的标志。因此,该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守则》对于我国的口译人员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职业道德守则》的英文原文见
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网站。本中文译文由付蕾翻译,黄长奇审定。
1. 本《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了诚信、专业和保密的标准,所有会员均有义务在其作为会议口译员的工作中遵循这些标准。
2. 候选会员(candidates)也应承诺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3. 按照《纪律程序条例》,理事会将对任何违反本守则所界定的职业规则的行为予以惩罚。
第2条
1. 会员应受严格的保密准则约束。在任何不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中,所有人员均需对口译过程中披露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
2. 严禁会员利用会议口译员的职务之便,用可能获取的机密信息谋取任何私利。
第3条
1. 会员不得接受任何本人难以胜任的任务。接受任务则意味着会员在道义上承诺将以应有的专业水准工作。
2. 任何会员在招募其他会议口译员时,无论后者是否为本协会会员,都应给予客户同样的保证。
3. 会员不得在同一时间里接受多项任务。
第4条
1. 会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有损本职业尊严的工作或职务。
2. 会员应避免做出任何可能有损本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5条
会员可以出于任何职业目的,宣传其为会议口译员和本协会会员这一事实,包括本协会个人会员身份和本协会任何下属机构或区域组织成员身份。
第6条
1. 会员有义务向同事提供道义援助和协作。
2. 会员应避免任何有损本协会或其会员利益的言语或行为。任何针对其他会员行为的申诉,或是对本协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有任何异议,应寻求在协会内部解决。
3. 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会员(包括候选会员),如产生任何与职业相关的争端,均可提交理事会仲裁,商业性质的争端除外。
第7条
为确保口译的最佳质量,协会会员:
1. 应根据本协会通过的《职业标准》以及由本协会制定或批准的任何技术标准,始终努力争取满意的声效、能见度和舒适度;
2. 通常说来,在单独一人或在需要时没有同事可替换的情况下,不得在同传厢从事同传工作;
3. 在组建会议口译团队时,应尽力避免经常使用接力;
4. 不应同意从事耳语传译或在没有同传厢的条件下进行同声传译,除非情况特殊且口译工作的质量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5. 应要求可直接观察到发言者和会议室。因此,除非是视频会议,否则应拒绝接受使用电视屏幕代替直接观察的方式;
6. 应要求提前拿到将在会议上宣读的工作文件和演讲稿;
7. 如果条件许可,应要求举办情况通报会;
8. 在自己已被聘为会议口译员的会议上,不得从事会议口译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
第8条
对于任何违反本《守则》或《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条件,协会会员均不得接受,更不得代表本人或本人招募的其他会议口译员(无论是否为协会会员)主动提出。
第9条
相关提议在征求法律意见后,大会可在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的投票后作出决定,对本《守则》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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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