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翻译行业经常会提到两个词:“源语”和“译入语”,这里的“源语”就是指的原文字,而“译入语”就是指的处理过后的文字。所以,在翻译完成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作品时,就成了一个新品,这个新品的著作权人是单独享有著作权的,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能再次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里理解起来就有点难了,举个例子:假设陈忠实老师的作品《白鹿原》被翻译成了法语,翻译者享有翻译以后版本的著作权,但是应该尊重陈忠实老师的人身权,应该保持原著作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获取的著作权授权应该是原著作权所包含的范围为限,不得有任何超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翻译的著作权,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互联网的发展让很多作品的传播快了很多,很多时候经过处理和加工就可能变为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可以联系到作者本人的,应该至少征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行翻译处理,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者本人或者版权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应该至少标注作者本人名字和网站链接。即便是有版权机构联系侵权处理也有章可循,以示尊重。
来源:腾讯网 日期: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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