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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的通约性
寻求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的通约性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6-26
 
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兼外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首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研究领域为法律翻译、法律史、翻译史及中外关系史。曾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霍英东基金、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曙光学者、首届上海市外语界十大杰出人物等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历史研究》《中国翻译》《复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等论文70余篇,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出版专(译)著12部。兼任中国翻译协会法律翻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法学翻译研究会会长。

术语理解的重要性

正确充分地理解法律术语,是进行翻译实践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法律术语翻译的两个关键步骤是理解原文和构建译文。法律语言准确严谨,其翻译具有不同于文学翻译实践的独特性。在翻译过程中要寻求不同法律世界之间的commensurability(通约性/公度性),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术语,尤其应注意一词多义的问题,具有多个义项的术语在翻译过程中不应采用“单名单译”的原则,而应根据具体语境进行合理翻译。以中文法律术语“当事人”为例,立法概念的“当事人”,如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采用litigants翻译,而非立法概念的如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则应考虑采用client(s)来翻译。法律术语的正确理解不可或缺,没有经过准确理解的法律术语在翻译中将毫无疑问会出现问题,影响翻译的质量和效果。

厘清易混淆的法律术语

在进行中文法律术语英译时,翻译实践也应建立在对这些术语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比如“判决”“裁定”“裁决”和“决定”是近义词,但它们的实施主体不同:“判决”和“裁定”的实施主体是法院,“裁决”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而“决定”的实施主体就比较广泛。因此,在进行这些术语翻译时,充分理解它们,确认语境中的术语选择是关键。

再比如“订金”和“定金”等,其中“定金”是立法语言,可采用earnest money进行翻译,而“订金”是司法语言,只出现在司法解释中,可以用down payment进行翻译。再如“逃税”“避税”,如果用tax evasion就是“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用tax avoidance,则是“避税”,并非违法行为。对于易混淆的法律术语,在翻译中尤其应注意其理解和不同语言的术语对应。

术语对应能力是法律翻译人员的核心素养

中英法律术语翻译具有通约性,我们应该注意寻找这种通约性的途径。比如,在翻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该避免盲目地对应,虽然“选举权”是我们熟悉的right to vote,但是“被选举权”并非是right to be voted,而应考虑采用stand for election;必要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注释来实现翻译通约性。

如何培养术语对应能力,是探索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内容。术语对应能力,是法律翻译人员的必备能力和核心素养。

来源:教育新闻网 日期:2018年6月26日 金寒草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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